“事实上,这项条文不应被曲解或断章取义,因为这不适用于从未在大马居住过的外籍球员。”
艾力保森曾任东盟人权政府间委员会大马代表,他说:“如果照部长的逻辑,他明天就能带进100万外国人,然后全都豁免要求。这显然是错误的。
“我要明确地说明,部长并不拥有这种‘超凡权力’。如果宪法真赋予他这种豁免权,条文中必然会清楚写明。
早前,赛弗丁在国会下议院说,他已依据宪法赋予的权力,批准7名外籍足球员获得大马公民权。
他解释,第20(1 )(e )条文赋予内政部长在审理外国人入籍申请时的酌情权,特别是在居留期限要求方面。
“根据第20(1 )(e )条文,里头的‘居留’定义是允许申请人在国外的时间被视为仍在国内。”
他强调,这7名球员已依法符合入籍条件,包括掌握国语的能力。
他也指国民登记局已对7人进行的基本测试,证明他们的马来语水平达标。
长期处理无国籍人士案件
艾力保森也是人权组织“捍卫自由律师团”(LFL)的共同创办人,长期处理无国籍人士案件。
他进一步解释相关条文的含义:“从第20(1 )(a )至(d )条文可以看出,该条文的目的,是允许某些离境不超过6个月的特定时间,这些包括因求学、因健康、或因国家服务等原因离境少于6个月,也被计入居住年限中。
“这条文只适用于那些确实曾在大马居住过的人。例如,一名外籍人士自10岁起就居住在大马,他是一名有潜力的足球运动员,后来15岁时前往西班牙巴塞罗那的拉玛西亚青训营(La Masia)训练5年,21岁时申请入籍。
“那么,他可以合理主张这5年的海外足球训练时间应被视为‘仍居住在大马’,从而满足第19条文规定的10年居留要求。“
联邦宪法第19条文规定入籍取得公民权的条件,则申请人须年满21岁或以上、在大马连续居留一定年限(通常为申请前12年内至少居留10年)、具备足够的马来语能力,并且品行良好。
今年9 月26日,国际足联(FIFA)对大马足总(FAM )及7名球员实施制裁,指他们违反了国际足联纪律守则第22伪造与造假条文。
国际足联指出,大马足总提交了伪造文件以证明这些球员的参赛资格,使他们得以在6 月10日对阵越南的2027年亚洲杯第三轮预选赛中上场。
国际足联裁定,大马足总必须缴交35万瑞士法郎(约190 万令吉)的罚款,每名球员也被罚款2000瑞士法郎(约1万1000令吉),并立即停赛12个月。
这7名归化球员分别是加尔塞斯、奥尔加多、菲格雷多、伊拉萨瓦尔、埃克托赫韦尔、帕尔梅罗及伊马丘卡。
国际足联的判决书裁定,不若大马当局所宣称,获得授予大马公民身分的7名“归化球员”,他们的祖父母是并非出生在大马。
同时,国际足联也质疑国民登记局对这些球员所谓的“大马血缘”验证,因为对方由始至终未获得原始文件。
大马足总代会长拿督尤索夫马哈迪随后在一份官方明声中说,他们会将“动用一切法律途径”展开抗辩。
与此同时,柔佛摄政王东姑依斯迈在社交平台发声,质疑国际足联未提供充分理由便仓促宣布处罚,并展示大马国家登记局的文件,证明球员依法取得大马国籍,具备代表资格。